




体重<77kg(<170磅)或血小板计数<150,000/μL:200mg口服,每日一次。
体重≥77kg(≥170磅)且血小板计数≥150,000/μL:300mg口服,每日一次。
300mg口服,每日一次。
直至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耐受毒性。
整片吞服,可与食物同服或空腹服用;建议固定时间给药,漏服或呕吐后无需补服。
≥3级持续不良事件:暂停给药最长28天,恢复后减量(表1)。
若减量至100mg/日后仍无法耐受,需永久停药。
首次发生(<100,000/μL):暂停并监测,恢复后原剂量或减量。
再次发生:减量后重启,若28天内未恢复或已减至100mg/日,永久停药。
暂停至恢复后减量,若28天内未恢复则停药。
需输血的血液学事件:考虑减量,并评估合并用药风险(如抗凝剂)。
起始剂量:300mg→首次减量:200mg;二次减量:100mg→永久停药。
起始剂量:200mg→首次减量:100mg;二次减量:永久停药。
中度肝损害(总胆红素1.5-3×ULN):起始剂量200mg/日,需密切监测血液毒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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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考资料: FDA说明书,FDA更新于2023年4月26日,https://www.accessdata.fda.gov/scripts/cder/daf/index.cfm?event=overview.process&ApplNo=216793